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全市所有依法登记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二、收费项目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收费统一划分为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四项,严禁擅自增设其他任何收费项目。
(一)学费、住宿费
1.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免收学费、教科书费政策;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其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原则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按国家政策免除对应生均公用经费,剩余学费按政府指导价执行,住宿费由学校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2.普通高中: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按学期收取;建档立卡、低保、残疾学生按政策落实学费减免。民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定价前须履行成本监审、公示报备程序,一学年一公示,收费标准保持稳定,调整须提前公示。
3. 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坚决遏制过高收费。
(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由家长学生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捆绑、变相摊派。服务性、代收类收费仅覆盖合理成本,不得盈利,结余按规定退还或结转下年抵扣。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仅允许以下合规收费项目,以自愿为原则,学校不得强制统一购买、统一参与。
1.伙食费(含课间餐费):坚持非营利原则,学校据实收取。
2.校车费:中小学校仅限高中阶段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按月或学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幼儿园按自愿原则据实收取。
3.作业本费: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据实收取。
4.教辅材料费:学校可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辅材料按照“一科一辅”“自愿订购”的原则为中学生统一代购,据实收取。
5.补办证、卡工本费:仅限高中阶段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仅在学生补办各类证、卡时收取工本费,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学校据实收取,不得营利。首次办证、卡免费。
6.学生健康体检费:仅限高中阶段,体检项目按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执行属地价格政策。
7.课后服务费:按照广东省课后服务相关规定执行。
8.研学旅行、社会实践费:在完成正常教育教学任务之外,为在校学生组织研学旅行、社会实践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费用,学校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费用。
上述收费项目中,由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属于服务性收费;学校按规定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提供的,属于代收费,学校仅代为收取、转交供应商,不得加价、提取手续费、回扣。
关于校服费问题,按照我市校服市场化改革要求,落实中小学校服“一县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全面退出采购环节,校服购买完全由家长和学生自主自愿进行。
三、收费管理
(一)收费公示
1.学校要按规定在招生报名前,通过网络、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收费公示,主动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
2.公示内容包括学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奖助(减免)政策、收(退)费办法、监督举报电话等。
3.收费标准调整须重新公示,未公示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二)资金管理
1.公办学校所有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除外)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单位对公账户,执行收支两条线;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
2.定期核对缴费、退费、结余资金,服务性收费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抵扣相关成本,不得挪作他用、发放福利。
(三)退费办理
1.退费情形包括转学、休学、退学、自愿放弃课后服务、未就餐、未参与研学等。
2.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退费政策规定或双方协议约定,退还所收费用,不得拖延、克扣。
四、收费监督
(一)日常监督
教育部门每学期要开展教育收费巡查工作;各学校要定期开展校内收费自查,形成自查台账留存备查;各地各学校要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渠道,限时处置群众投诉,7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二)专项检查
教育部门应联合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教育收费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擅自增设项目、超标准收费、强制收费、预收费用、票据不规范、退费不及时、家委会违规摊派、民办学校违规预收费等行为。
(三)责任追究
1.学校存在乱收费的,属地教育部门责令立即清退违规资金,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问责,扣减年度考核分值,取消学校负责人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2. 学校管理人员、班主任等违规强制收费、私存账外资金、收受回扣的,依规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3.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同级公共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
4.民办学校因乱收费、频繁调价等不良行为,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或者引发重大负面舆情,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年审结果降低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嘉正网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